第 1 章:開始僱傭關係時須注意的事項

僱主及傭工問

問 1.1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有甚麼權利及責任?
答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基本權利及責任載列於聘用外籍家 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 ID407)內。
此外,《僱傭條例》 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傭工。

問 1.2 如傭工與僱主違反了載列於標準僱傭合約內的條款和條件,可會受到懲罰?
答 (請同時參閱指南內第1.1, 1.4, 1.5, 1.8及1.9條問與答)

• 就2003年4月1日或以後收到有關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入境事務處會規定有關的傭工及其僱主須簽署一份承諾書(僱主的承諾書在「申請海外傭工」表格(ID(C)407K)的C部),向政府保證會嚴格遵守傭工的逗留條件、工資水平、在僱主住所留宿和住宿規格的規定。

• 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傭工有可能被拒絕再次在香港工作;而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僱主,他將來再次申請僱用外籍家庭傭工時,亦有可能被拒絕。

• 切勿輕易接受別人遊說,在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表和標準僱傭合約內提供虛假資料,或以串謀和欺騙的手法,意圖以低於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的工資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曾有僱主向入境事務處虛報外傭工資,最後被判即時入獄 4 個月及向外傭繳付所欠工資。僱主應依照標準僱傭合約上所列的工資支付傭工工資,違者會被檢控,切勿以身試法。

• 此外,如僱主或傭工觸犯了《僱傭條例》或《入境條例》的規定,他們可被刑事檢控。

僱主問

問 1.3 當傭工到達香港開始工作時,我必須注意些甚麼?
答 • 你必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規定的款額,支付傭工來香港途中每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你亦必須向傭工發還辦理各種必要文件的費用。請參閱第 2 章。

• 你應該向傭工解釋她的職責。這些職責必需是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 你必須訂定支付工資給傭工的日期。請參閱第 3 章。

• 你必須指定傭工的休息日。請參閱第 4 章。

• 你必須跟傭工協定會否在僱用期間提供膳食。如提供膳食,膳食必需是免費的。如果你不準備提供膳食,便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簽定的款額,每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

• 你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如果你沒有這樣做,即屬違法,可被罰款及監禁。

問 1.4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答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 ID 407)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問 1.5 我可否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
答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傭工問

問 1.6 當我開始為僱主工作時,須注意甚麼?
答 • 你應該出示辦理有關證件費用的收據,以便僱主發還該等費用給你。

• 你亦應該要求僱主解釋你的職務,及了解僱主的要求。你應擔當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 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問 1.7 我可否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居住?
答 • 不可以。你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的規定,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你的僱主必須按照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標準,為你提供免費住宿。
(如有關在外間住宿的安排在2003年4月1日前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只要有關僱主一直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當中不可以中斷超過6個月),則其傭工仍可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住宿。)

問 1.8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答 •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當傭工。

問 1.9 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答 •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包括「住宿及家務安排」。「住宿及家務安排」說明住宿的標準以及由傭工擔當的家務職責的詳情。

 

第 2 章:發還傭工申請證件的費用

僱主問

問 2.1 按照僱傭合約的規定,我須發還甚麼費用給傭工?
答 • 按照僱傭合約的規定,你須負擔傭工因來港工作所需辦理證件的費用。在一般情況下,傭工會先繳付該等費用。你在收到傭工遞交的有關收據後應盡快發還該等款項及要求傭工簽署確認,並保留收據作為證明。

• 以菲律賓籍傭工為例,你可能要支付以下費用:
> POEA(由菲律賓政府徵收作為處理出境許可證及傭工出國前強制參加的簡介會的費用)
> 強制性保險
> 驗身費
> 核實費用(由香港的菲律賓總領事館收取)
> 簽證費(由入境事務處收取)
向菲律賓籍傭工發還費用收據的樣本刊載於附錄 I。

問 2.2 當我和傭工續約時,須支付甚麼費用?
答 你須向傭工支付由有關領事館在香港收取的核實再次聘用合約的費用,入境事務處收取的費用,以及載列於標準僱傭合約第8條內,傭工因續約而需辦理證件的其他費用。

問 2.3 假如傭工是經由香港職業介紹所聘請的,我是否仍須要將辦理有關證件的費用支付給傭工?
答 這須視乎職業介紹所有否承諾為你支付該等費用及你的傭工有沒有支付當中任何所需款項。如你支付予職業介紹所的款項已包括傭工辦理證件的費用,便應向職業介紹所索取有關收據,作為證明。

 

第 3 章:支付及扣除工資

僱主問

問 3.1 我可否與傭工達成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現行的規定最低工資為何?
答 • 僱主不可以與傭工協議,支付低於規定最低標準的工資。入境處處長在審批輸入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時,是根據所提交的資料,其中包括僱主同意支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僱主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短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僱主亦會觸犯罪
嚴重罪行。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等15萬元及監禁14年。任何人士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最高可被監禁14年。

• 政府會定期檢討規定最低工資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HK$4,870。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傭工, 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1,236元 。

問 3.2 我應該以甚麼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
答 • 你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不過,你必須得到傭工的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否則,你須以現金支付工資。

• 你應該保留支付工資的記錄,例如有關的銀行結算單。你亦應準備工資及膳食津貼的收據,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工資收據的樣本刊載於附錄 II。

問 3.3 我應在何時支付工資給傭工?
答 • 僱主每月最少須支付一次工資給傭工。傭工的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到期支付。你應盡早向傭工支付工資,但無論如何不可遲於工資期完結後 7天支付有關的工資。

• 如果你想更改工資期及發薪的日子,應先通知傭工,並清付所有尚欠的工資。例如,傭工在3月1日開始工作。如你想把工資期改為每月的16號起計,便應在3月15日後的7天內,支付傭工在這日之前已賺取的15天工資(即1號至15號期間的工資),然後在 4月的新發薪日發薪。

傭工問

問 3.4 在僱主支付工資時,我需要注意些甚麼?
答 你應核實獲支付的款額是否正確。如款額無誤,便應在僱主準備的收據上簽署,確認已收妥款項。工發還辦理各種必要文件的費用。請參閱第 2 章。

問 3.5 如僱主支付的款額少於我應獲得的工資,我應怎麼辦?
答 如款額少於僱傭合約上列明的數額,你應向僱主查詢是否計算錯誤。你絕不應簽署確認收到任何未獲支付的工資。如僱主沒有為短付工資作出合理解釋,你應立即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求助(請參閱第 11章)。